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經過嚴格的認定,要是行為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話,此時只有在其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么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剛好在發病的時候犯罪,那么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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