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東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織,依法定程序自行進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公司因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設立的宗旨業已實現或根據無法實現而解散,公司因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解散等,都適用普通清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破產清算公司與普通清算公司的區別?
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了解下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后,法人資格并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系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余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就是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公司清算怎么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如何去啟動,公司的清算如何啟動
公司清算的啟動:
1、公司自行清算的啟動。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2、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F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1)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2)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怎樣向公司清算公司公司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公司清算時,隱匿財產要如何處理,公司清算存貨如何處理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該內容由 梅曉東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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