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強制拍賣時,拍賣費用由拍賣公司按拍賣成交價格的比例收取。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