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不是強制性的,借款合同不去公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可以增強合同的保障,使雙方權利義務落實到位。
借款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借款合同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借款合同的簽訂和內容真實、合法的活動。
一、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程序
1、申請人,即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有保證人擔保的借貸,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
3、以抵押作為擔保借貸的,應提交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為共有物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是夫妻的,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合同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二、借款合同公證費用需要多少
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協議公證的,如:民間借貸或還款協議、家庭財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協議、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按件計費。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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