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別清算是指清算執行中存在明顯障礙或者公司債務超過資產的特殊程序。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清算人或者股東的申請或者職權直接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在清算過程中,法院起到直接監督干預的作用。債權人也積極參與其中,召開債權人會議,選擇監理人監督清算過程。法院可以根據職權的特殊規定增加清算人的職務或者減少清算人的權限,決定停止強制執行和破產程序,必要時可以調查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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