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離婚后女方不可以不承擔債務,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該債務屬于男方的個人債務。如果該債務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就需要雙方一起來清償。但是如果女方可以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債務屬于男方的婚前債務,或者是婚內的個人債務。那女方不用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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