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公司解散后一般要進行清算。公司解散原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公司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之外的其他情形,應當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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