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租賃合同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裝修的約定;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注意,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約定為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一、租賃合同成立要件
租賃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如下要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二、租賃合同的分類
租賃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1.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2.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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