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成立清算組多久必須清算完
1、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的,什么時候清算完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依據公司制定的清算方案確定。
2、如果法院指定清算組的,一般要在6個月內清算完畢。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二、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2、股東會議解散
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出現合并、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并事由時,在吸收合并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合并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并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于公司自愿解散。
4、公司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5、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當發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動完畢后應辦理注銷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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