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滅或終止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依法對被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變賣及其他處理,并按規定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一系列活動。
消算的內容就是破產企業的財務。非破產清算指法人因破產以外的原因消滅時所進行的清算,要由主管機關按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清算時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委員會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訂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4)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或涉外仲裁活動。
另外,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符依據、制訂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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