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清算沒有具體時間,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