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章: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薪資
1、《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薪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薪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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