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怎么寄錢呢
看守所寄錢的方式是親屬和朋友到看守所里,有專門的對外窗口,家屬和朋友將現金交給工作人員,有工作人員登記入賬,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記賬方式買賣物品。所以一般情況,都是由親屬和朋友到看守所去存錢,為在看守所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看守所是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看守所條例》第二條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第三條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2.拘留所是對違法人執行拘留的場所。
《拘留所條例》第二條規定: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三、看守所一般關多久
看守所關多久要分情況而定:
1.若不涉及犯罪,只是行政拘留,最多予以二十日的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若涉嫌犯罪,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在看守所的時間一般是五、六個月。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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