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看守所里存錢,本人當天是可以知道誰存的,但是需要去看守所提供相關證件才可以進行查詢。
個人建議:
看守所對于每個人的管理都是非常的嚴格的,一般來說只要地點賬號正確,是可以通過書信的方式把銀行卡號寄出來的,一般來說如果想要進行打錢的話也是非常的麻煩的,家屬或者親朋好友,也可以去看守所接待大廳或者接待室去了解情況,我建議你在生活中如果有相關業務辦理需求的話,可以攜帶相關證件直接到當地的接待大廳或者接待室去了解情況,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問題。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擴展資料: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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