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道。家屬存錢看守所開具三聯單,其中一聯就交給人犯,上面有家屬的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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