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看守所大門旁邊的接待室,按照打給人的監號告訴工作人員,經工作人員核實后就可以直接收錢了,收錢后工作人員會統一打到各自在里面犯罪嫌疑人的卡里。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
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后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征和牌號寫清楚,并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準。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第五十條 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 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備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