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議直接到看守所去上。一次性不要上太多, 現在一些地方看守所已經開始限制每次上錢的金額。給看守所的在押人員上的東西就四樣
1、衣物
2、被子
3、信件
4、錢。這四樣東西不要通過什么郵政或快遞去寄, 直接到看守所上。
1、衣物被子 不要帶鐵和紐扣, 比如褲子 如果上牛仔褲 拉鏈會取掉, 冬天很麻煩的。 衣服也最好不要拉鏈和紐扣的 都用松緊帶的最好。
2、衣物和被子都不要送太好的,送太好就成別人的了。
3、信件,其內容只能是鼓勵嫌疑人的話, 不要涉及案情 否則干警不會交給在押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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