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押人員的親屬可以送食品及營養保健品,但須經過看守所的檢查。
法律依據:《看守所在押人員物品管理規定》 第五條 看守所可以準許在押人員將下列常用物品帶入監室:
(一)衣、褲、鞋、襪、帽、被褥、眼鏡(限塑料鏡架和樹脂鏡片眼鏡)等穿戴用品、寢具;
(二)臉盆、毛巾、牙膏、牙刷、護膚品、肥皂、洗衣粉、手紙等衛生、洗護用品及女性衛生用品(臉盆、牙膏、護膚品等限塑料制品或包裝);
(三)碗、杯、調羹等餐具(限塑料制品);
(四)筆記本、紙張、筆(限塑料筆殼)等學習用品;
(五)食品、營養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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