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從法律上看并沒有這個規定,完全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2、看守所是每個人都開賬戶的,送錢進去會打在他賬戶上,自己在看守所小賣部憑賬戶金額消費的。
3、個人都有一張錢卡,里面詳細記錄了你有幾次匯款,每次匯多少,消費多少,以及余額。如果你釋放了,可以拿著錢卡去退錢,如果你判下來了,要轉監獄,錢也會跟著轉到監獄去。
4、衣服等是買不到的,只能自己帶或者家人送, 買的生活必需品, 肯定不能有繩子、金屬這類的東西 。吃的可以買到 ,如果不花錢吃東西的話, 就只有白菜 半個月人就瘦半圈 ,香煙是可以買到的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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