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債權人或者股東
一旦出現了清算情形出現后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后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并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
(3)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憑裁定辦理注銷手續。
公司強制清算與公司的破產清算二者之間是有著本質上區別的。通常來說,強制清算是因為公司出現了違法的行為,而由國家的相關部門執行的一種強制性清算行為。而破產清算是因為公司內部的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運轉之后,自行決定執行的清算的流程。
一、強制清算與強制破產清算的關系?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不同之處:
1、申請條件不同。強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資不抵債;
2、清算組織不同。強制清算由法院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進行;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相同之處:其目的都是為了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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