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后即歸于作廢的。
(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發卡銀行信用卡帳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詐騙罪不僅個人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單位同樣也是可以構成該罪的,而對個人與對單位的處罰顯然還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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