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鶎尤嗣穹ㄔ汗茌牽h、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強制清算的特點
(1)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后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后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并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
(3)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憑裁定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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