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情況下,強制清算如何轉破產清算:
情況一: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或者是公司存在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可追回財產的情形時,為保護債權人,應當轉入破產程序(清算組的義務)。但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必轉入破產程序:
1、清算組制作債務清償方案后經全體債權人確認;
2、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
3、人民法院依清算組的申請,對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情況二: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一、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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