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清算程序到此結束的事實。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有關事項按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還有以下事項:1.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債務人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2對于債務人企業而言,在管理人辦理完注銷登記之后,破產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歸于消滅。3.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起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如果還存在未完結的訴訟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處理遺留事務,并不能在此時就終止執行職務。4.對于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或者沒有完全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人而言,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后,無權向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股東提出償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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