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宣告的含義
1、也就是說,法院對破產宣告前提入行審查判定,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入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程序。
2、破產宣告是繼破產申請,破產受理之后的程序階段,以破產受理作為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受理后即產生程序開始的效力,但并沒有入進實質性階段。
3、破產宣告是破產程序入進實質階段的標志,且從破產宣告起不再產生破產程序的中止,歸復情況。
4、所謂破產宣告,是指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所在地提出的破產申請,經審查認定后,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
二、破產公告
1、應在裁定宣告入進破產還債程序后首先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到庭,當庭公布裁定,債權人,債務人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可發布公告。
3、公告是人民法院投遞破產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對所有的利害關系人的投遞。
4、破產公告一般應當刊登在專門公告刊物上,并入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過廣播,電視入行公告,同時應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
5、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劃定,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然入行,也就是不論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是否公然,法院在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時,必需公然入行。
三、公告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破產宣靠裁定的主文,應當寫明破產宣告公告,宣告企業破產的日期,破產企業的名稱,破產企業的資產情況,基本負債情況,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2、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的保留護事項;
3、告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或破產清算組織了債債務或交付財產。
4、告知(新)債權人申請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5、破產清算組織已被指定的,公告破產清算組成員的姓名,住所及地點;
6、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應寫明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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