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合同法的精髓是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主體之間的約定是有效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實際履行的內容予以認定,則視為變更了合同條款中關于履行的約定,實際履行被肯定,否則視為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對方有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不按約定履行義務的一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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