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七級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認定資料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職工個人或近親屬申請在一年)內,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有關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查詢通知單。
5、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單位不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證明材料。
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三、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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