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確實難以履行,違約方可以在賠償守約方損失的基礎上解除合同,損失賠償金額一般不大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無法繼續履行的一方,可以和對方協商解除合同,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應考慮哪種解決方案對自己更有利,然后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并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嗎
在實踐中,簽訂買賣合同后,會出現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這時守約方想繼續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對方履行合同,或通過法律途徑去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了。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而,買賣合同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起訴書中,不能僅僅訴求:“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類的內容,這樣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訴求從而敗訴的。
首先,繼續履行合同是相對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無事實根據。
違約方只是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這時受約人應該根據實際,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償,或讓違約方履行合同相應的事項,并賠償。如要求違約方配合辦理房產證過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等等。
其次,該請求是抽象的訴訟請求,不是具體訴訟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
最后,該請求沒有執行內容,判決了也無法執行,達不到訴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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