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購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并書面承諾誠信申報。
2、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購家庭的收入、人口狀況、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后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由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
3、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購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保障條件的申報材料轉交區房保辦。
4、區房保辦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購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市房保辦。
5、市房保辦應在接到初審意見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報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可批準申購家庭輪候待購經濟適用住房。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區房保辦,由區房保辦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南京經濟適用房建造標準及細則》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在本市實際居住的一對夫婦為一個申購家庭(含單親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已滿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積在當年規定的最低標準面積(含本數)以下。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積將超過人均最低標準面積的,家庭之間應當協商一致,確定一個申購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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