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停產一個月內的,員工不干活,用人單位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停產超出一個月的,則可以分兩種情況發放工資:(1)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發放工資。也就是自第二月起,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要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規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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