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出生證明丟了可以整理相關資料到醫院說明情況之后補辦,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1、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2、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3、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4、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一、辦理出生證明應注意哪些?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可憑孩子的準生證和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到小孩出生的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
如果孩子出生超過兩個月了還沒辦理出生證的話,可憑孩子在出生醫院的醫學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
如果孩子是在家里出生的話,可憑接生醫生出具的出生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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