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金融公司借款屬于民間借貸。因為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并持有金融貸款業務經營牌照,專門從事貸款發放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尚不屬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金融放貸公司不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因此屬于民間借貸。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所謂金融,即貨幣資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金融活動都是通過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進行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著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調節社會總需求等重任,是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掌握在國家的宏觀控制下。
擅自不經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影響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計劃等的貫徹實施,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缎谭ā返谝话倨呤臈l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具體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本罪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密切聯系,研究確定彼罪時,要結合本罪的說明進行聯系分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準,擅自設立屬于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于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后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二、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