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開會議,由公司領導宣布裁員決定及裁員原因;
2、公布被裁人員名單及補償方案;
3、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請接到通知單的員工簽字確認,由人事部負責收回回執,如員工拒收通知單,則由該部門主管會同一名在職員工在通知單上簽名,視為送達;
4、被裁減員工應該在接到通知后根據公司后面規定的辦理時間,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離職單》;
2、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將《員工離職單》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當場核算其當月工資和有關補償金;
3、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對接,對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工作無誤的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財務部發放工資及相關補償后,員工需簽字確認。
經濟補償方案為:N+1,N=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提前通知金: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公司要求被裁減立即辦理手續,需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月工資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標準計算,按XX地區標準一年最高上限為6600元。
一、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有哪些
當企業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甚至瀕臨破產的情況下,有必要裁員時,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員,提高效率。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為借口任意裁減職工,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員。
1、經導致經濟性裁員的事由限定為以下四項:
(1)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在裁員人數上,規定為用人單位的裁減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于經濟性裁員。
二、公司裁員未及時通知是否違約
企業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裁減人員: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裁員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此外,企業裁減人員,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定條件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才是合法的,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裁員的,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雙倍賠償。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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