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法律依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營業執照;(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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