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所負的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屬于非法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因此,夫妻一方所負的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無需對該債務進行償還。
5、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用于個人賭博的,則其債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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