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地派出所不給開準遷證肯定是有理由的,派出所開準遷證,必須要當事人所在的村或者社區先出具戶口同意接收證明,當事人應該先去開出相關的證明,再辦準遷證。
那么,在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并且原籍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當事人的戶口可以參照如下辦理遷移手續:
一、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房屋產權登記證等資料;
三、并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四、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五、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六、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以上就是關于想把戶口遷回家,接收地派出所不給開準遷證明怎么辦的相關內容,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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