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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法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2 1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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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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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一、非法集資立案后多久可以退款

非法集資法院結案后,一般3-6個月內可以返款。分析如下:

1、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一、非法集資一般有以下常見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特征有以下:

1、集資行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總之,一般需要需依法追繳,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特征主要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是依法批準,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并承諾按期進行返還本息。

二、非法集資多收利息拒不上繳的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關于非法集資多收利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拒不退交非法集資利息,司法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收繳,如果沒有妨礙司法機關工作執行收繳的話,到不至于會判刑。

在公安機關處理非法集資案件后期的返還被害人財產時,會將受害人之前在參于非法集資活動時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這么做的原因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所有被害人的權益)。故而,非法集資允許用非法集資利息低本金。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于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范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征。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于非法集資。

3、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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