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肯定違法,因為公司在通知員工放假的時候,并沒有對薪資方面的內容進行說明,員工會誤認為提前放的這幾天假和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是一樣的,所以公司不給員工支付工資的話,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公司在給員工放假的時候,一定要提前說明相關薪資的東西,這樣在發工資的時候也不會產生糾紛,一旦沒有說明。員工就會自認為和法定節假日的工資一樣,那到時候公司就要按照相關規定,給員工發放工資,絕對不能克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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