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況下公司解散不必清算
1、公司解散不需要清算的情形有公司因為合并、分立而解散。法律規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解散有主動解散以及被動解散。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和要求有哪些
1、第一種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解散公司。當然,這種解散事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繼續。
2、第二種情形,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可以解散。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第三種情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這種情形因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因這種情形解散的,實際上也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第四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種情形出現,公司已經無法再繼續經營,也得解散,是非出于公司意思而發生的。
5、
第五種情形,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種途徑就必須有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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