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并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而我們現實中的很多不具備上述特征的組織行使罰款的權力的就是在違反法律規定。
(二)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三)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罰款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一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范規定的屬于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托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行為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范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二、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通常指違法人員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向指定銀行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前者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如販賣盜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則是指非法行為中的工具。
4、責令停產停業。指暫停生產經營或資格,如工商局責令違規營運的飯店、酒店停業整頓。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例如,交警對違規駕駛人員吊銷或暫扣駕駛執照。
6、行政拘留。這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一些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人員限制其自由的一種處罰方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屬于兜底性條款,例如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行政機關可以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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