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電動車可以上牌。
1.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根據市政府法制辦表示,在發票確因遺失等原因無法提供的情況下,可由所在單位、社區給予書面證明,車主還應出具結書,保證車輛合法來歷)原件和復印件。
3.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根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對于有些人已經把車輛賣掉或者注銷掉了廢舊車輛的老牌照,如果車主不馬上使用,有關部分會為車主保留6個月,6個月之內,車主再購新車輛,仍可以使用自己的舊牌照。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的,車管所收回該號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機動車,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機動車的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登記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登記、牌證生產制作和發放等監督管理。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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