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板賣假貨員工不一定會被處罰。如果老板賣假貨,員工不知道,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員工知道參與銷售假貨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三倍;增加賠償不足五百人民幣的,為五百人民幣。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經營者知道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受害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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