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對于有些人已經把車輛賣掉或者注銷掉了廢舊車輛的老牌照,如果車主不馬上使用,有關部分會為車主保留6個月,6個月之內,車主再購新車輛,仍可以使用自己的舊牌照。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的,車管所收回該號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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