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智力殘疾的鑒定標準
1、智力殘疾鑒定標準: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水平極度缺陷;二級智力殘疾(重度):IQ值在20~34,適應行為水平重度缺陷;三級智力殘疾(中度):IQ值在35~49,適應行為水平中度缺陷;四級智力殘疾(輕度):IQ值在50~69,適應行為水平輕度缺陷。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智力四級殘疾需指定監護人嗎
1、智力四級殘疾是需要指定監護人的,精神類和智力類殘疾人,沒有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需要監護人。指定監護的順序。
2、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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