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合伙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伙協議,不得隨意退伙,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伙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征的體現。
合伙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伙人的姓名與住址;各合伙人的出資額(包括實物或技術、勞務等折資及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事務決定;業務執行;利益分配;債務承擔;入伙手續;退伙條件;合伙終止事由;等。
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
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伙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伙人的出資??傊?,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出資種類是隨著合伙的不斷發展而愈趨豐富,也反映著合伙代表了較高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
普通的合伙企業關于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下,不管是通過訴訟還是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話,實際上都會產生一些成本,比如說請律師或者是案件的受理費用,所以需要考慮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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