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如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或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等。
一、購物返現是非法集資嗎?
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后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這你要當心了,這是非法集資的特點之一。一些返利網站在提現時會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還有一些返利網站還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掛鉤,成為發展下線會員式的傳銷平臺。此種“消費返利”運作模式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特征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誘騙手段有哪些?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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