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也可以在立案之前進行某些偵查行為,如勘驗現場、搜查、扣押等。
那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發生。
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屬于司法機關自己的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貪污賄賠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案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變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擴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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