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沒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質押,那么就應當認為,在其之上可以設立動產質押權。反對者認為,凡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不宜設立質權,因為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可以設立抵押,就沒有必要設立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十一條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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