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措施的關系: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所以,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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