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拒不執行罪移交公安需要多久時間
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2、第一百七十八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二、拒執罪法院移交公安經偵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拒執罪法院移交公安經偵的法律依據是拒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屬于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均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對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只是一種司法懲罰手段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所以與是否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必然關系。
三、拒執罪公安拘留多久
公安機關對拒執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拘留期限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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